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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

11月15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。《规定》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、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、假释的规定。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,不执行死刑的罪犯,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,新增了“减为无期徒刑后,五年内不予减刑”的从严规定。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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