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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明确: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
* 来源 :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 * 作者 :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 * 发表时间 : 2015-07-15 * 浏览 : 193
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,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,输好了密码,账上还有数万余额。近日,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“好运气”,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,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,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。

  然而,相同的经历,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,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,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。

 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,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,明确规定,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的情形,构成犯罪的,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。